证交所表示,廷鑫及昶虹都因未依法令期限公告申报112年度财报,在今年4月8日起停止买卖,之后又未公告申报113年度第一季及第二季财报,併案停止买卖在案。而公告停止买卖期间至今年10月8日止已届满6个月,核有同细则第50条之1第1项第7款应终止其有价证券上市情事,两家公司都将在11月19日起终止上市。

另外,昶虹109年度财报,经签证会计师出具继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之查核报告,其上市有价证券自110年4月7日起列为变更交易方法,至今年4月8日届满3年仍未改善,依同细则第50条第1项第16款规定,公告其上市有价证券自今年4月10日起併案停止买卖在案,倘停止买卖期间届满6个月併有同细则第50条之1第1项第7款应终止上市的情事。

两家公司最后避免下市方法,是必须在今年11月7日零时前,补行公告申报未依期限检送的财报,且无同细则第49条第1项第3款所规定保留意见之查核报告或保留结论之核阅报告,检具相关事证向证交所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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