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一名24岁徐姓男子,今年一月在台中的某超商,见未成年少女小美(化名)趴在桌上休息,竟伸手拉她内裤,小美因此惊醒,徐男逃到厕所躲藏,趁隙逃逸,小美报警后遭警方查获,徐男因其违反性骚扰防治法,最终判处有期徒刑3个月,可易科罚金。可上诉。

判决指出,徐男曾因妨害秘密罪,受到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个月及4个月,虽然未构成累犯,却依然我行我素。2024年1月11日,徐男在台中市某便利商店内,看到穿着制服的少女小美趴在桌上休息,心生不轨之念,竟然伸手拉扯小美的内裤,企图对其进行性骚扰。小美惊醒后,徐男随即躲入便利商店的厕所,趁机逃跑。警方随后调阅监视器,循线查获徐男的身影。

法院认为,徐男的行为不仅对告诉人造成了身心上的伤害,还对其人格发展造成严重影响,绝对不容姑息。徐男在事发时为成年人,清楚知道告诉人是未成年人,其行为已构成性骚扰。法官在量刑时综合考量被告的行为动机、犯罪情节及造成的损害,最终裁定其有期徒刑3个月,可易科罚金。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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