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兰县罗东镇公所办理111年度志工餐叙採购案,案经法院审认涉犯公文书登载不实等情,而镇公所为便宜行事,要求验收人员承担1万8000元餐费等情形,监察院指出,相关行为监办失当,亦有违失,对罗东镇公所提出纠正。
该案由王幼玲、蔡崇义自动调查,经监察院内政及族群委员会于113年10月9日通过纠正案文指出,该公所办理111年度志工餐叙採购,第2次邀请对象并非志工团体,案经法院审认非属公务核销范围,致部分职员涉犯公文书登载不实。
另机关首长等明知邀请对象非属志工团体,仍执意为之,实属不当;又该公所为求审计部调查顺利结案,便宜行事,径自通知主验人承担该笔餐费1万8,000元;且该公所主计室亦未尽到採购法赋予监办之责,明知办理2次,却轻率要求须符合契约形式规定,方予以审核通过付款,然此举因未符合实际情形,肇致同仁遭受刑事诉究,监办失当,都有违失,有待检讨改进,因此移请内政部转饬所属确实检讨改善见復。
监委表示,罗东镇公所办理111年度志工团体岁末联欢,第2次餐叙,镇长避开承办之民政课长朱昭安,直接指示主任秘书研议办理,后主任秘书径行交办行政室与社会课主管等人员执行,该公所相关主管明知其受邀人员资格存有疑义,仍指示所属后续办理;镇长、主任秘书等人疑似涉及诈取财物之刑事犯罪,亟待检调究明。该公所办理採购案未按契约规定与代表会审议预算科目执行,允宜加强机关人员採购训练及廉政法纪教育,并强化採购监督机制,避免再发生类似情事。
纠正案文指出,罗东镇公所主计室未有效执行预算控管及考核,并善尽提供资讯责任,以协助机关业务推动及发挥支援决策功能,确有未当;其林姓主计人员明知该採购案实则办理2次,轻率要求业务承办人与主验人须依契约规定,将验收纪录等文件修正登载为1次办理,以求契合形式规定方予以审核通过付款。然此举因未符合实际情形,肇致业务单位承办同仁遭受刑事诉究,主计人员监办失当,核有违失,亦涉及公文书登载不实共同正犯之嫌等情,允应一併检讨其行政与刑事责任。
监委亦表示,镇公所办理志工餐叙採购案,民政课承办人邱秀红佐理员及主验人朱昭安课长应于履约前办理契约变更,却依林姓主计人员审核过程,于验收纪录变更为1次办理,使其符合规定,以求顺利结案付款。此举涉及不实更改公文书,经宜兰地院判处罪刑确定,虽有损公务人员及政府形象,惟其情可悯,且已受到相关惩处,公所后续应促其所内人员引以为鑑,勿再重蹈覆辙。
监察院指出,罗东镇公所执行廉政管理及内控机制未尽周全,办理廉政风险评估推动及机关业务稽核、监办事项等业务,亦未尽妥适,宜兰县政府应督责所属落实加强管理及预防机制执行,预防类案再度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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