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阿国(化名)因年迈且无财产,加上罹患帕金森氏症等病症,无工作能力不能维持基本生活,因此以所在县市为基准,平均每人每月消费支出21704元,扣除他每月领有身障津贴5437元,仍不足16267元,因此请求2个孩子,均按月负担8134元,直到他死亡之日止。
法院审理,阿国的2个孩子表示,不同意父亲的请求,请求免除对父亲的扶养义务,因为父亲都没有养过他们。印象中同住期间,父亲没有照顾过,因为当时年纪还太小,父母亲离婚后,父亲也完全没有支付扶养费。
法官考量,阿国领有身心障碍证明,而且已无法以自己财产维持生活,而阿国的2个孩子是第一顺位扶养义务人,并且阿国有受扶养之需求,因此阿国请求孩子们给付扶养费,自属有据。
阿国的前妻到庭证述,在离婚之前,阿国如果有工作就会拿钱回来,没有工作,就没有拿钱。孩子大概只有小学三年级,她就跟阿国离婚,之后她就带孩子搬出去住,阿国没有来看过孩子,也没有支付任何费用。
法官审酌,阿国在孩子尚未成年时,未尽扶养义务并且情节重大。日前依法宣判,阿国的孩子请求免除扶养义务,当属可採。因此阿国请求给付扶养费,不应准许,应予驳回。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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