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人小萱(化名)于1994因中风导致半身瘫痪,又在2020年因重度失智,生活已经无法自理,入住护理之家,又因无收入可以负担照护费用,有不能维持自己生活之情事,便向法院声请2个儿子负起扶养义务,均须按用给付扶养费用,直到她的死亡之日为止。
法院审理,小萱的法定代理人指称,小萱目前住在护理之家,房型是4人房,每月的费用支出3.4万元,仍需支出纸尿布、替换式尿片及看护垫等,共计3万6600元。因此请求小萱的2个儿子,各需按月给付1万2220元。
小萱的2个儿子指控,母亲在他们分别8岁、2岁时离家,2年之后,在1989年与父亲办理离婚登记后,自此就已消失无踪,不曾返家探视他们,也未给付过扶养费用,更从未致电关心,无视他们的存在,所以他们拒绝扶养母亲。
法官考量,小萱当年无故离家出走,因此丈夫才会诉请判决离婚获准。法官调阅税务财产所得资料,小萱于2019至2021年均未申报所得,也无劳工保险投保纪录,堪认确有不能维持生活之情形,依法有受扶养之权利。
法官考量,小萱身为人母,依法在他们成年前,应负保护教养义务,虽小萱当遭到当时的丈夫家暴,因此才会选择离家,但她的扶养义务不能因此免除。况且小萱离家时,2个儿子分别仅10岁及4岁,尚属年幼,亟需母爱关怀照顾及陪伴成长。
法官认,纵然小萱在离婚后,若真有购买衣物给他们,次数大约是2、3次,但却不曾给付生活所需费用,堪认无正当理由未尽其扶养义务,并且情节重大。日前依法宣判,小萱声请2个儿子给付扶养费,为无理由,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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