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的朱姓台商委托杨姓房仲帮忙出售在高雄的房子,杨男受委托期间帮忙房屋修缮监工,朱男返国时还到机场接机,但杨男的服务未能得到朱男的认同,朱男找其他房仲换装前来看屋被杨男识破,引起朱男不满,寄存证信函要求提早解约,杨男自认尽力服务却不被认可,提告要求朱男给付房价2%服务费,法官认为,解约是朱男的片面要求,判朱男须给付房价1%的服务费,应付14万余元给杨男。
人在大陆的朱姓台商在高雄仁武区有一间位在某大楼14楼的房产,去年7月6日委托杨姓仲介以1498万出售,签下为期一年的委托合约;杨男接受委托后,帮忙修屋监工,朱男返国时还到机场接机,颱风过后前去检查屋况,一一回报给朱男,自认服务非常尽心。
朱男似乎不信任杨男的服务和专业能力,回台后数度请其他房仲人员假装买家,换装前去看房,都被杨男识破身分。朱男见房屋未卖出,去年12月寄发存证信函通知解约,并限期函到3日内下架物件。杨男基于尊重客户,同意朱男与终止契约,依先前的服务契约,向朱男索讨房价2%的服务费,但朱男拒付,杨男告上法院
法官审理时,朱男指控杨男替他卖屋的态度消极,他询问杨男是否有带客户看屋,杨男多次迟迟不回应,已违反服务义务。杨男拿出他与朱男的对话纪录反驳,指出他积极处理卖房事务,租看板张贴广告、拍摄房屋全景照片给房客看,多次向朱男报告带客户看房情况,朱男也多次回他:「你自己拿捏了,不用告诉我什么」。
法官审理后认为,杨男没有在合约期间为朱男找到买家,但没有违反合约的行为,朱男单方面解约,无法归责于杨男,考量杨男已付出金钱、人力、时间成本,但杨男请求按委托总价2%计算违约金,实属过高,得请求之违约金应酌减为房价1%较为合理,判朱男应给付14万余元给杨男,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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