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园一名人妻小美(化名),控告印尼籍看护安妮(化名)在照顾自己婆婆时,与她的丈夫阿德(化名)发生不当行为,严重破坏夫妻关系,并要求损害赔偿。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安妮须赔偿小美10万元。可上诉。
根据法院判决,小美于民国75年与阿德结婚,两人育有三名子女,婚姻生活平稳。然而,自民国106年起,因阿德母卧病在床,安妮被聘请为看护,却在110年9月至10月期间,与阿德于桃园市龟山区阿德母住所内,发生多次亲密互动,监视器拍下2人亲密对话,「安妮要求阿德购买印尼房屋,阿德揉捏安妮臀部,并安抚安妮,而安妮商讨不成在床上扭捏耍赖」、「吃一吃」、「我们去睡觉」等,严重超出雇主与雇员之正常关系。小美因此罹患焦虑与忧郁等精神疾病,并主张安妮的行为侵害其配偶权,提出赔偿诉讼,索赔5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定,安妮与阿德之间的互动举止,经勘验相关影像证据,确认阿德多次触碰安妮的手臂、背部及臀部,两人之间的行为过于亲密,已明显超出一般雇佣关系,侵害小美的配偶权。然而,针对部分影片中的其他互动,法院认为未达侵害配偶权的标准,因此未全盘採纳小美的主张。
法院最后判决,考量安妮的经济状况以及行为的严重性,对于小美主张的55万元赔偿金则认为过高,裁定赔偿金额以10万元为适当。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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