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地检署侦办台盐绿能光电开发弊案,经声押台绿前董事长陈启昱等5名被告被台南地方法院全数当庭无保请回后,25日提出抗告。台南高分院28日引用最高法院3件判决,推翻一审原先认定台绿并非上市公司,陈启昱等人不符证交法特别背信罪构成要件等理由,裁定撤销发回台南地院更裁。

南检本月22日指挥调查处人员搜索位于台盐绿能公司、台盐实业公司及相关涉案人员的住处等32处,除带回大批资料外,还传唤陈启昱等19名被告及15名证人。检调发现,陈启昱在担任台盐绿能董事长任内,涉嫌从台绿「左手换右手」搬钱赔给关系密切的厂商,导致台绿及台盐实业亏损严重。

检方23日以涉犯《证券交易法》特别背信、《刑法》使公务员登载不实等罪嫌,声押陈启昱等5人,但台南地院24日以罪嫌不足全数当庭请回后,南检25日火速检具2大理由,向台南高分院提出抗告。

台南高分院表示,根据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368号、108年度台上字第2390号及109年度台上字第5865号判决意旨,控制公司如对从属公司具实质控制权,且控制公司负责人故意以从属公司名义所为不利益交易,实与控制公司以自己名义为不利益交易者无异。

高分院认为,陈启昱、苏坤煌分别为台盐实业董事与经理人,依台盐实业对台盐绿能公司的持股比例,应能对台绿完全控制,因此台绿属台盐的从属公司。2名被告以台绿的名义为不利益交易,与台盐以自己名义为不利益交易无异,一旦导致公司遭受重大损害,即违反《证券交易法》第171条第1项第2款规定的犯行,原裁定以台绿并非已发行有价证券的公司为由,认定不符证交法构成要件,尚有未合。

不过,高分院也表示,原审仍应针对陈启昱、苏坤煌于羁押声请书上所载犯行时,是否仍分别为台盐董事长及经理、是否利用该身分使台绿为不利益之交易、5名被告是否为共犯等情节,认定有无罪嫌重大;同时,纵使犯罪嫌疑重大,就本案是否有羁押原因及必要性,也待原审进一步调查及认定。

高分院强调,原裁定以本案难认与羁押要件相符,直接驳回检察官的声请,有再行斟酌之处,检察官提起抗告有理由,应由该院撤销原裁定,并为兼衡当事人的审级利益,将本案发回原审法院更为妥适的调查及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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