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东县一名人妻小美(化名)指控女房仲小萱(化名)与其丈夫阿德(化名)发展不正常男女关系,甚至多次发生亲密行为,对其婚姻造成重大损害。屏东地方法院审理后,判决小萱须赔偿小美精神慰抚金40万元。2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高雄高分院审理后驳回2人上诉。全案定谳。
根据判决书,小美表示,她与丈夫阿德于民国95年结婚,婚后育有两名子女,生活原本幸福。然而,事情的转折始于小萱任职屏东内埔乡一家不动产公司期间,两人从同事关系演变为亲密交往,甚至于她家中及汽车旅馆多次幽会,发生多达80、90次之性行为。小美表示,小萱明知阿德已婚,仍执意发展亲密关系,导致其家庭破裂,并以此提起损害赔偿100万元。
法院审理中,小美提出丈夫与小萱的LINE对话纪录,内文包含「我想每天看到你」、「对不起,影响了你的家庭」等深情表白,成为关系不正常的有力证据。对此,小萱辩称自己是受阿德控制并遭胁迫,才陷入这段不伦情,但法院认为,相关讯息多属自愿性文字,无法证实小萱所言。
小萱在审理过程中,控诉阿德在分手后曾多次骚扰,甚至散布两人私密影像,自己身心受创,罹患忧郁症,生活陷入困境。法院认为,虽然阿德行为不当,但与本案的侵权事实无关,因此未减轻赔偿金额。
法院认定,小萱的行为已超越一般社会可接受范围,不仅侵害小美作为配偶的身分法益,也对其造成严重精神痛苦。考量双方经济状况与社会地位,一审法院认为40万元的慰抚金较为适当。
2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官认原审判命小萱给付40万元,并无不合。两造上诉论旨分别指摘原判决对己不利部分为不当,求予废弃改判,均无理由,应驳回两造之上诉。全案定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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