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殡葬业的男子阿国(化名),在2023年10月间某日,用代言保养品的名义,邀约少女小萱(化名)见面后,2人便一同前往一家汽车旅馆,阿国再以10万元的代价,藉此引诱小萱拍摄裸露身体、胸部、下体的性影像共34张,但是小萱事后觉得不对劲,因此报警提告。

法院审理,阿国对于犯行坦承不讳。法官考量,阿国明知小萱未满18岁,涉世未深,对于性自主观念尚未成熟,竟利用此情况,仍以代言保养品将提供10万元的方式,诱使原本没有被拍摄性影像意思的小萱同意被拍摄,并且多达34张,犯罪程度及情节均非轻微。

法官审酌,阿国明知未满18岁,心智与判断能力未臻成熟,欠缺性隐私的自主决定意思,竟为满足自己之性欲,引诱使小萱制造并传送猥亵行为的电子檔案,并考量阿国犯后始终坦承犯行的犯后态度,尚未与小萱达成调解或赔偿损失。

法官日前依法宣判,阿国所为,犯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第36条第2项之「引诱使少年被拍摄性影像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2月。可上诉。

★未经判决确定,应推定为无罪。

★《中时新闻网》提醒您:

保护被害人隐私,避免二度伤害、移除下架性影像,洽性影像处理中心、终结性影像,不拍摄、不持有、不下载、不分享。

根据刑法第235条规定,散布、播送或贩卖猥亵之文字、图画、声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陈列,或以他法供人观览、听闻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万元以下罚金。意图散布、播送、贩卖而制造、持有前项文字、图画、声音、影像及其附着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提醒大家勿加入跪求、私给等行列以免触法。

根据刑法刑法319-3条,未经他人同意,无故重制、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陈列,或以他法供人观览其性影像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万元以下罚金。 犯前项之罪,其性影像系第319条之1第1项至第3项摄录之内容者,处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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