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园吴女与韩男是夫妻,然而韩男却与陈女发生婚外情,遭吴女发现,2人因此协议,若吴女提起侵害配偶权之诉并胜诉,韩男须支付1,800万元;反之,吴女需返还等值利益。然而民事判定陈女与韩男侵害吴女配偶权,吴女依协议提告后,却遭法院判决驳回。
吴女主张,她与韩男于民国98年结婚,婚姻期间韩男多次与陈女单独过夜,甚至发生不当亲密行为。吴女愤而质问,双方于110年3月25日签署协议,内容约定若吴女提起侵害配偶权之诉并胜诉,韩男须支付1,800万元;反之,吴女需返还等值利益。然而,民事判决均认定陈女与韩男确有发生侵害吴女配偶权之行为。
法院审理时,韩男坚决否认协议内容,指称当日并未完成协议书的签署,且相关文件中吴女并未签名,而该协议书上关于「甲○○」之签名并非吴女所签。他进一步指出,双方已在另一案件中达成和解,吴女无权再行请求赔偿。
吴女则提出协议书原件、双方当日对话录音及其他证据,主张协议有效,并要求韩男支付1,800万元赔偿。然而,法院审理后认为,录音内容显示双方争执不断,儘管韩男「敢不敢写」、「怎么写到一半就不敢写了」要求吴女书写协议,但录音未能证明双方已完成签署程序。
法院指出,吴女试图证明协议书上的「甲○○」签名属实,但该签名与韩男平日书写习惯差异明显,「韩」字中「日」字及「十」字之书写结构完整且笔画清晰,与系争协议书上签名中之「韩」字难认确为相似,吴女復未能提出其他证据以证明该协议书上「甲○○」签名与韩男平日草写姓名字样确实有高度相似,而可认为韩男书写之字迹,是尚难以吴女所提之上开签名整理表即认系争协议书上之「甲○○」签名确为韩男所签署。
法院审酌,吴女所提证据尚不足证明两造确实有达成系争协议,是其主张依系争协议内容,请求韩男应给付1,800万元云云,为无理由。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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