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男去年某日傍晚5点半时,把田姓同事桌上的两份派克鸡排、熟成红茶带回家吃,鸡排主人6点回到办公室,发现桌上的鸡排红茶不翼而飞,隔天询问同事才发现被陈男带走,气到报警提告,新竹地院法官依犯窃盗罪判陈男拘役10日,未扣案派克鸡排及熟成红茶均没收。
起诉书指出,陈男在去年5月4日下午5时30分许,在新竹市的公司内,看到田男桌上有价值共260元的派克鸡排、熟成红茶各两份,竟徒手窃取鸡排与红茶,得手后携回住处食用完毕。
鸡排与红茶所有人田男当天下午6时许返回办公室后,发现鸡排与红茶已不翼而飞,经隔日询问办公室同仁与陈男而查悉上情,气得报警提告,并在6月中要求陈男签立切结书,注明陈男未经他同意窃取鸡排与红茶。
陈男于警询及侦查中坦承确实未询问过田姓同事,即径行取走鸡排与红茶食用,惟矢口否认有何窃盗犯行,辩称「以为是公司请的下午茶,也以为两名同事已下班离开办公室,故拿走2份回家食用。」
但陈男说法遭到一名证人同事打脸,指出公司请的统一下午茶品项不是鸡排跟红茶,而且田男买的鸡排红茶跟公司请的下午茶,放置位置完全不一样。证人同事同时也佐证陈男平日即对公司的统一下午茶有顺手牵羊习惯。田男也提出陈男与他办公桌相对位置,佐证陈男是刻意走到他的办公桌,窃取鸡排与红茶之事实。
法官认为,陈男所为系犯刑法第320条第1项窃盗罪,审酌陈男于数人共处之大办公室,未确认他人桌上私人所有之餐食是否为公司统一下午茶即径行取走,显然漠视他人财产权益,守法意识更见薄弱,所为应予非难。考量被告犯后终能坦承犯行,然迄今尚未与告诉人达成和解之犯后态度,兼衡被告本案犯罪所得之财物价值甚微,及其于警询中自述大学毕业之智识程度,判处拘役10日,得易科罚金。
★未经判决确定,应推定为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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