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现行《地方税法通则》法条的规范不够明确,可能导致地方税适用范围被不当扩大,进一步引发争议,影响地方政府对租税的调整与实施。为避免此类问题,并确保地方税制度的合理运作,立法院会13日三读通过,修正《地方税法通则》第4条,进一步明确规范。
根据我国现行的地方税制度,地方税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由中央立法规定的税目与税率,另一类则是由地方依自治权自行制定的税种。依据《地方税法通则》第4条的立法精神与相关说明,所规范的地方税,是指由中央订定税率的税项,与地方基于自治权力所设定的税种无关,国民党立委提出修正,于原条文加入「中央立法所定」,避免因法条文字表达未尽明确,致衍生出不当扩大适用的争议。
三读条文明定,直辖市政府及县(市)政府为了办理自治事项及充裕财源,除了印花税与土地增值税之外,可针对中央立法所定的地方税税率(或税额)上限,在30%的范围内进行调高。此修正将有助于减少争议,并增强地方政府的财政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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