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会日前邀集银行公会讨论外界所关心,银行放款给融资租赁公司转放给不动产贷款的问题,并且凝聚出4大共识,包含定期追踪实际用途与原申贷是否相符、融资租赁的授信如果转贷不动产业者或者建商,必须符合央行的信用管住措施。
其次,如果转作不动产融资,要计入《银行法》72之2不动产放款不可超过存款与金融债的3成;以及银行对融资租赁公司之其他授信,应要求融资租赁公司切结或承诺资金不得流用至不动产业相关资金融通,并约定如发现违反切结或承诺时之处理方式。
金管会表示,已研议将资本额达一定规模以上的上市柜融资租赁公司指定为金融服务业,适用金融消费者保护法规定纳管,并已委外研究制定融资公司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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