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解放军前潜舰艇长阮芳勇,今(2024)年6月驾驶小型快艇偷渡来台,他向到场员警表示「我是大陆开船过来的,我来投案」、「因为我要逃离那边」,一审依违反《入出国及移民法》的「未经许可进入台湾地区罪」,判处有期徒刑8月,上诉后,二审台湾高等法院判决仍判刑8月。
由于阮男并非刑法第95条所指的外国人,适用《两岸人民关系条例》,依法大陆地区人民未经许可入境,为行政机关裁量权,非法院应予审酌,之后将交由行政机关移民署裁量,依法得强制出境。
60岁的大陆籍男子阮芳勇,2024年6月8日上午某时,在大陆地区福建省寧德市三都港购买船身为玻璃缸船体,配备YAMAHA60P弦外机之快艇1艘,再于同日晚上10点多,自大陆地区福建省寧德市三都港港区,驾驶快艇起驶出港。
9日上午9点44分许,阮男驶至新北市淡水区外海域而擅自进入台湾地区,抵达新北市淡水区淡水老街渡船头C码头,并与停放在该码头,往返八里-淡水之顺风航业股份有限公司交通船「顺风122号」发生擦撞,经该船船长及船员协助将阮的快艇停泊C码头。
阮男向对方表明从大陆地区偷渡来台,对方通报警方,派出所员警抵达现场后,阮芳勇即向到场员警表示「我是大陆开船过来的,我来投案」、「因为我要逃离那边」等语,而自首其未经许可进入台湾地区并接受裁判。
★未经判决确定,应推定为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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