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兰县长林姿妙涉贪污罪经法院一审判刑,内政部今天表示,内政部依《地方制度法》规定,即日起停止林姿妙县长职务,由副县长林茂盛代理县长一职,林姿妙停职期间也不核给半数俸额。

臺湾宜兰地方法院发布新闻稿说明,宜兰县长林姿妙因犯贪污治罪条例图利罪,处有期徒刑7年、褫夺公权6年;犯特殊洗钱罪,处有期徒刑3年6月;犯贪污治罪条例公务员财产来源不明罪,处有期徒2年6月、褫夺公权2年,合併执行有期徒刑12年6月、褫夺公权6年。

内政部表示,依地方制度法第78条第1项规定,县长涉嫌违反图利罪以外之贪污治罪条例之罪,经第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应停止其职务;第82条第2项规定,县长停职者,由副县长代理,因此,内政部依地方制度法规定,即日起停止林姿妙县长职务,并由副县长林茂盛代理县长职务。

内政部指出,民选地方行政首长停止职务期间得否发给半俸,依据行政院人事行政总处106年6月22日总处给字第1060049606号函规定,为贯彻政府扫除贪污,建立廉能政治之决心,因此决定停职期间不核给半数俸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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