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兰县长林姿妙涉贪污罪经法院一审判刑,内政部依《地方制度法》规定,即日起停止林姿妙县长职务。国民党立委吴宗宪认为,林姿妙不该被停职,他说明,内政部以财产来源不明罪将林停职,但较重的图利罪都要等到二审才停职,那比较轻的财产来源不明罪,怎么可以一审判决就停职?且财产来源不明罪也要以收贿或图利罪为前提,图利罪一审都不能被作为停职理由,何况财产来源不明罪。
吴宗宪表示,内政部居然以财产来源不明罪火速让林姿妙停职,显然是政治思考、政治操作,内政部作为地方政府的主管机关,怎么可以偏颇地解释法律。
吴宗宪说明,停职规定在「地方制度法」78条1项,就刑度而言,财产来源不明罪比图利罪轻非常多,既然比较重的图利罪都要等到二审才停职,那比较轻的财产来源不明罪,怎么可以一审判决就停职?
吴宗宪续指,对比两个罪的关系,财产来源不明罪须以构成收贿或图利罪为前提。既然图利罪一审判决都不能当作停职事由,更何况是以图利罪为前提的财产来源不明罪。
吴宗宪表示,从比例原则观察,地制法同条项2款,需判5年以上之罪才能停职,财产来源不明罪是5年以下之罪,却解释成要停职,显然轻重失衡。
最后吴宗宪说,从立法沿革来看,地制法是88年制订,贪污治罪条例的财产来源不明罪及行贿罪是100年才增订的新罪,却漏未一併修正地制法第78条,将较轻度之财产来源不明罪及行贿罪加以排除,显有疏漏。
吴宗宪强调,执政党应该要让人民更信任司法才对,但最近看来,司法的表现却反其道而行。他也提到,过去受访时无论对林姿妙、郑文灿、杨文科或柯文哲等人的案件,都提醒大家无罪推定原则,任何人在判决确定前,我们都应该认定是无罪的。希望林姿妙和所属公务员将来在诉讼时,都能尽力地提出有利事证,让法官相信他们并无违法的意思,让真相大白并获得无罪判决。
吴宗宪也说,林姿妙过去6年的施政有目共睹,即便在县长竞选连任时,遭受司法机关的调查,甚至多次违反侦查不公开,造成未审先判的舆论,仍能以高票连任,显见,爱民如子的林姿妙仍受到宜兰县民的信任与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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