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院院会今天通过修正消防设备师类科的应考资格,确定今年2月1日以后于推广教育学分班採远距教学方式取得之学分,将不予採认,以确保消防设备人员考试应考人具备执业所需的基本学能。

考试院今天召开院会,通过《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高等暨普通考试消防设备人员考试规则》第11条及第6条附表一的修正案,增订依消防设备师类科应考资格第1款修习学分取得方式之限制,114年2月1日以后于推广教育学分班採远距教学方式取得之学分,不予採认。

考试院说明,消防设备师考试应考资格第1款规定,以报考人实际修习4领域课程,合计至少7学科20学分作为应考资格条件,其中应考资格除採计专科以上学校院、系、所、科、组、学位学程开设之课程学分外,也採计专科以上学校办理推广教育学分班所开设之课程学分。

该职业主管机关内政部基于专业养成教育,日前邀集教育部、考选部、消防设备师(士)公、协会及设有消防相关科系与开设推广教育学分班之大专校院会商后获致共识,决议推广教育学分班应仅採计实体教学取得之学分,不宜继续採计远距教学取得之学分,以确保消防设备人员学分班学生之学习成效。

考试院表示,考选部依据前开内政部与相关机关、团体、学校会商共识,配合修正本规则第6条附表一消防设备师类科应考资格,今天经考试院会议审议通过,增订依应考资格第1款规定以修习一定之学科学分报考者,于推广教育学分班採远距教学方式取得之学分,不予採认之规定。

但基于信赖保护原则,考试院参考国内各级学校所定学期期间(以8月1日至翌年1月31日为1学期),明定于114年1月31日前以远距教学方式取得之学分仍予採认,以维护前已以远距教学方式取得学分者,以及现正修习中但得于114年1月31日前取得学分者的报考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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