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说明,房屋税2.0新制透过调整税率,除加重多屋族空閒空置房屋持有税负,促使住家用房屋释出作有效利用外,并参据土地税法自用住宅用地定义,就自住房屋增订「办竣户籍登记」之要件,房屋符合无出租或供营业使用;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实际居住用并于该屋办竣户籍登记;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国合计3户以内,为自住房屋,纳税义务人应于房屋税开徵40日(即3月22日,今年3月22日适逢假日,展延至3月24日)以前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税稽徵机关申报按自住房屋税率(1.2%或全国单一自住1%)课徵房屋税。
财政部进一步说明,配合上开自住房屋增订办竣户籍登记要件,为确保民眾权益并兼顾简政便民,113年6月30日以前已持有房屋,且房屋税税籍资料记载为自住房屋,纳税义务人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已于该屋办竣户籍登记者,纳税义务人无须申报,稽徵机关将依户政资料径行核定续按自住房屋税率课徵房屋税。至尚未办竣户籍登记者,各稽徵机关已订定辅导措施,并陆续寄发辅导通知书,辅导于今年3月24日以前办竣户籍登记,其经辅导并于今年3月24日以前办竣户籍登记者,稽徵机关将依户政资料径行核定续按自住房屋税率课徵房屋税,纳税义务人亦无须申报;届期仍未办竣户籍登记者,将自114年期起改按非自住住家用房屋税率(法定税率1.5%至4.8%)课徵房屋税,嗣后倘符合自住房屋要件者,仍应依法向稽徵机关申报,始可适用。
财政部补充说明, 113年6月30日以前非属自住房屋或113年7月1日以后才取得之房屋,如符合上述自住房屋要件,应于今年3月24日以前,向稽徵机关申报,经核准后,今年5月开徵之房屋税始得按自住房屋税率课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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