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阿元(化名)因不满妻子阿月(化名)常躲在住家4楼厕所与不明男子讲电话,他为找到妻子外遇的证据,2023年2度在4楼厕所装设针孔摄影机,结果都被阿月发现揭穿,还告上法院及诉请离婚获准。高雄地院审理后,依无故摄录他人性影像未遂罪,分别判处阿元有期徒刑2月、3月,应执行4月,得易科罚金。

判决指出,阿元与阿月原为夫妻,因阿元曾对阿月施暴,阿月声请保护令在案,2023年9月诉请离婚获准。2人在离婚前,阿元不满阿月常在住家4楼厕所内与不明男子讲电话,怀疑阿月有外遇。

阿元想要摄录阿月与不明男子的对话内容,明知厕所空间狭小,如装设针孔摄影机,必将把所有进入如厕及沐浴者的身体隐私部位全部拍下来,在2023年2月及5月间,两度在厕所的卫生纸盒内装设针孔摄影机,准备进行摄录,结果都被阿月发现卫生纸盒有异状,当场被揭穿拆下,没拍到任何影像。

阿月不满阿元的作为,怒告阿元涉犯家庭暴力罪之妨害性隐私及不实性影像罪,同时提起离婚诉讼。阿月指阿元装设针孔摄影机企图长时间窃录,对她形成精神压力,即使遭发现拆除后,阿元依然故我而持续装设,使她生活在恐惧中,构成精神上的不法侵害,也让其他家人性隐私处于随时遭侵犯的危险中。

法官判决指出,阿元2度在家中厕所装设针孔摄影机,可见他对家人的性隐私及法律秩序毫不在意,而且还无法获得前妻的原谅,他欠缺自制能力,只有对他判刑并依法执行,才可让他明瞭他的行为所造成的危害,2罪分别判处2月、3月,应执行4个月,得易科罚金,不宜宣告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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