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财政局长陈勇胜21日表示,《高雄市房屋税徵收自治条例》草案的修正重点,主要以住家用房屋税税率为主,採「自住减税、多屋增税」的方向修订此一自治条例。

《高雄市房屋税徵收自治条例》修正重点如下:

一、单一自住税率由1.2%降为1%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合计全国仅持有1户房屋,供自住且房屋现值在一定金额以下者,税率由1.2%降为1%,预估高雄市约有42万户纳税人受惠。由于2024年7月1日起自住房屋须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设有户籍,尚未设立户籍的屋主,一定要在2025年3月24日前将户籍迁入,才能适用1.2%或1%较优惠的税率。

二、非自住住家用房屋课徵税率

(一)出租申报租赁所得达租金标准或继承取得之共有房屋按全国总持有应税房屋户数课徵房屋税,4户以内每户1.5%;5-6户每户2%;7户以上每户2.4%。

(二)起造人待销售房屋按持有期间课徵房屋税,起课1年以内,每户2%;1-2年,每户2.4%;2-4年,每户3.6%;4-5年,每户4.2%;超过5年,每户4.8%。

(三)上述房屋类型以外之房屋,按全国总持有应税房屋户数课徵房屋税,2户以内每户3.2%;3-4户每户3.8%;5-6户每户4.2%;7户以上每户4.8%。

三、其他特定房屋,如:供住家使用之公有房屋、劳工宿舍、包租代管及公同共有房屋等12类房屋,不纳入全国总持有户数计算,属出租申报租赁所得达租金标准或继承取得共有者,为单一税率1.5%,其余则按2.0%课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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