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军四支部一名已婚林姓女上尉补给官因与萧姓上校发生不伦,遭记2大过惩处,并被国防部核定不适服现役退伍,林女对惩处令不服,提起诉愿,经国防部驳回后,林女提起行政诉讼。台北高院审理后驳回。仍可上诉。

判决指出,林女曾在陆军第四地区支援指挥部担任上尉补给官,因涉及与同袍萧姓上校的不当情感关系,于2022年9月6日遭到惩处评议会决议,对其记大过两次,并依此发布惩处令。随后,林女不服惩处决定,提出诉愿,但最终遭国防部驳回。

此事件不仅引发惩处,萧姓上校的配偶还对二人提起民事诉讼,法院认定二人有不当行为,要求林女与萧姓上校共同赔偿80万元。但在二审后,台中高院对赔偿额度作出减少,将其改为各自赔偿40万元。

此外,2022年9月22日,四支部经评鑑认为林女不适服现役,并于2022年11月23日发布退伍处分,这一决定也被林女提出诉愿,但依然遭驳回,最终林女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退伍处分。

林女主张,原处分并无足认原告工作不力或不适服现役之事实,国防部未考量原告近3年除系争惩处令外,无受有任何惩处,仅受有奖励;她曾当选国防部111年训练楷模,并于111年11月2日获有奖状,显见林女于111年度服役期间表现好,获有国防部核予甲上考绩,并获有奖励积点22点及工作奖金、112年受训正规班结训成绩第1名等情。

国防部决定原处分的过程,虽然有提及原告部分工作上的表现,但这些表现除了不可归责于原告的身体受伤以外,个别或加总的因素均不足以达到完全剥夺工作权的程度,因此本案除了有违反比例原则之外,也有一事二罚的问题。

法院认为,儘管林女指出惩处会议存在程序瑕疵,且指控未有直接证据证明其不当情感行为,但最终仍认为国防部的惩处决定有其合法性,并未违反比例原则或是过度处分。法院指出,林女所提的相关证据不足以显示惩处不当,最终,法院依据事实与法律,做出驳回判决。仍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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