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欲出资盖一栋新屋给儿子居住,因为听说房屋过户要缴纳契税,所以打算直接登记儿子为起造人,但向税务人员洽询后惊知儿子仍须缴纳赠与契税。
台南市政府财政税务局说明,依契税条例第12条第2项规定,建筑物于建造完成前,因买卖、交换、赠与,以承受人为建造执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变更起造人名义,并取得使用执照者,应由使用执照所载起造人申报纳税。
且上述案例中,由父亲出资兴建房屋并以儿子名义登记为起造人,实质上即为父亲赠与房屋给儿子,纵使起造人自始未变更,仍应于主管建筑机关核发使用执照之日起60日内,申报缴纳赠与契税。
财税局提醒民眾,如逾期申报,每逾3日,需加徵应纳税额1%怠报金,最高以应纳税额为限,但不得超过新台币1万5,000元。如有匿报或短报情事,经查获者,除应补缴税额外,还会处以应纳税额1倍以上3倍以下之罚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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