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山坨儿颱风来袭,屏东县东港安泰医院火灾酿9死。事后,屏东县政府审认安泰医疗社团法人违反建筑法规定,擅自于D栋大楼旁违章增建动力中心及6层楼钢骨造建筑物,因此发出拆除通知单。安泰医疗社团法人对原处分有关6S增建部分不服,声请停止执行遭驳,案经抗告,最高行政法院今(13)日裁定驳回确定。

山陀儿颱风去年10月3日挟狂风暴雨登陆高屏,屏东县东港安泰医院疑因配电室的空压机燃烧,浓烟渗入管线窜进邻近D栋病房,虽经百余名警消冒风雨抢救,急撤324位病患,仍酿9死,包括8名卧床患者不幸呛伤窒息、配电室王姓员工为灭火而逃生不及。

屏东县政府因安泰医疗社团法人所属安泰医院于去年10月3日山陀儿颱风登陆之时发生火灾造成9名人员死亡,就医院建筑物之合法性展开调查后,审认安泰医疗社团法人违反建筑法第25条规定,擅自于D栋大楼旁违章增建动力中心及6层楼钢骨造建筑物。

乃以去年10月9日屏府城使字第56112号违章建筑补办手续通知单,命安泰医疗社团法人于收受通知后1个月内补办建造执照,逾期不办或补办建造执照手续不合规定,安泰医疗社团法人将依违章建筑处理办法第5条规定拆除。

因安泰医疗社团法人逾期未补办,屏东县政府即以去年12月2日屏府城使字第0168728号违章建筑拆除通知单通知拆除,安泰医疗社团法人对原处分有关6S增建部分不服,于起诉前依行政诉讼法第116条第3项规定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声请停止执行,经原审裁定驳回,提起本件抗告。

最高行表示,行政诉讼法第116条第3项所谓「难于回復之损害」,指损害不能回復原状,或在一般社会通念上,如为执行可认达到回復困难的程度,而且其损害不能以相当金钱填补者而言。又所谓「急迫情事」,必其执行将发生难于回復之损害且情况紧急,非即时由行政法院予以处理,则难以救济而言。

安泰医疗社团法人主张原处分之执行将衝击其医疗量能部分,本质上仍属经济收入的减损及财产上的损害,依一般社会通念,并非不能以金钱赔偿获得救济。至其所称影响屏南地区就医民眾生命、健康及人格权部分,仅是其主观臆测之词,且此亦非安泰医疗社团法人自身的权利或法律上利益因处分之执行所直接受有之损害。

自难认安泰医疗社团法人已释明其有难于回復之损害且有急迫情事。又安泰医疗社团法人未于收受通知单后1个月内补办建造执照,相对人以原处分通知拆除,形式观之难认其合法性显有疑义。本件声请停止执行核与行政诉讼法第116条第3项规定的要件不符,抗告为无理由,应予驳回。

#山坨儿 #拆除 #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