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江县一名男子阿德(化名),因为与友人的一名未满14岁的女儿发生性行为,经法院审理后,认阿德的行为对受害少女造成了重大伤害,但考量到其坦承犯行、悔过态度良好,并已与受害人家属达成和解,依对于未满十四岁之女子为性交罪,共2罪,各处有期徒刑1年8月。应执行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缓刑期间付保护管束。可上诉。

判决指出,阿德与受害人A女的母亲为多年好友,且清楚知道A女尚未成年。然而,阿德在明知A女年仅13岁的情况下,于2023年5月3日及4日,两度在连江县一处民宿房间内,经A女同意,与其发生性行为。事后,A女的学校得知此事后报警,警方随后展开调查,最终将阿德逮捕。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阿德对其所犯之事供认不讳,并表示深感后悔。据悉,阿德与受害人达成和解,并依规定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家属也未再追究刑事责任。法院审理过程中,阿德的辩护律师提出其悔过情形,并指出阿德在案件发生时并无暴力行为,且主观恶性较轻,请求法院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审酌,基于阿德无前科、与受害人和解并已履行赔偿,且其家庭经济困难,法院最终依对于未满十四岁之女子为性交罪,共2罪,各处有期徒刑1年8月。应执行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缓刑期间付保护管束,并禁止对A女接触、通话、通信或其他联络行为及跟踪骚扰行为。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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