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阿国与女子小萱(均化名)在1991年结婚,不料,2人在2006年吵架后,小萱就带着读国小5年级的孩子离开,阿国虽试图去找但却未寻获,但也因为孩子跟着小萱,所以阿国并未报案失踪。阿国不满他们离开后就没再见过面,也不知道下落,迄今音讯全无,已无感情及继续共同生活的理由,因此依法请求判准离婚。
法院审理,小萱并未于言词辩论期日到庭,也未提出任何书面或陈述。阿国的胞妹到庭证称,他不知道小萱与阿国没有共同生活的原因,小萱还未离家前关系都还不错,似乎是因为孩子要去上学的县市,与原本的住家距离太远,小萱就带孩子搬离居住。
哥哥阿国后来有去找过小萱及孩子,但是都找不到人,也有去小萱的娘家询问过,但娘家也表示不清楚他们的下落。一开始仅单纯因孩子就学问题而分居,但他们并未表现出不合的情况。后来他们就渐行渐远,突然某天哥哥就找不到小萱了,连父亲去世时,小萱及孩子也都没回来。
法官考量,双方迄今已分居已近18年,而且小萱的行踪不明、无法联繫,徒有婚姻之名无婚姻之实,此显与婚姻系两人结合共组家庭,共同生活为目的之宗旨相违背,且将致婚姻中夫妻彼此扶持之特质不復依存。
法官审酌,阿国提起诉讼请求离婚,而小萱经合法通知,未到庭或提出书状说明,显示她无维繫婚姻的意愿,足认双方均无相互扶持共同建立和谐家庭之意愿。日前依法宣判,阿国请求判决准予离婚,为有理由,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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