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人小萱指控丈夫阿国(均化名),婚后9年因她无法怀孕,就被收回钥匙赶出家门,事后她曾留电话给婆婆,请阿国与她联络,但阿国从未联繫,她再委请警察让她与婆婆通电话,没想到婆婆却说没有阿国这个人。不满阿国无正当理由未履行夫妻同居义务,且不支付家庭生活费,小萱愤而诉请离婚。

法院审理,法官认,夫妻之一方以恶意遗弃他方在继续状态中者,为构成判决离婚之原因,民法第1052条第1项第5款有明文规定,且夫妻互负同居义务,亦为民法第1001条明文规定,如一方无正当理由而拒绝与他方同居,或有支付家庭生活费用之资力,无正当理由而不支付者,即属以恶意遗弃他方。

法官考量,小萱在2005年就被赶出与阿国同居的住处,事后她始终联繫不上阿国,阿国无正当理由就未履行夫妻同居义务,并且未支付家庭生活费。而阿国经合法通知,并未于言词辩论期日到场,也没有提出书状声明或陈述。

法官审酌,阿国多年来无正当理由,就拒绝与小萱同居,并且未支付家庭生活费,阿国所为显已构成恶意遗弃小萱于继续状态中。日前依法宣判,小萱诉请判决离婚,为有理由,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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