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年轻男子阿国(化名)与13岁少女小婷(化名)是男女朋友,未料他克制不住自身的欲望,某日凌晨,在女方的住处与小婷床战。没想到,完事后的两人呼呼大睡,同日早上,小婷的爸爸一打开女儿房间门,赫然发现阿国全裸躺在床上,气得报警处理。法院依对未满14岁之女子犯性交罪,判处阿国有期徒刑1年10月。
判决指出,阿国与国中少女小婷为男女朋友,他明知小婷未满14岁,性自主能力及身体自主判断能力均尚未成熟,竟于2024年4月30日凌晨1时许,在小婷位于新北市中和区的住处,未违反小婷意愿,双方发生性行为1次。同日7时许,小婷的爸爸进女儿房间查看,却惊见阿国全裸躺在小婷的床上,顿时气炸报警;后续检察官与小婷爸爸在辩论时也请求从重量刑。
法院认为,阿国与未满14岁的小婷发生性行为,确实不应该,但当时两人为男女朋友,是在两情相悦下发生性行为,加上阿国始终坦承犯行,而小婷于警询时已明确表达不愿提出告诉,勘认阿国犯罪恶性较低。阿国虽一再表示和解意愿,但因双方和解金额差距过大,因此未能调解成立。
法院指出,阿国年轻气盛、一时衝动,无法妥善抑制自身情欲,已危害小婷的身心健康及人格发展,惟终与利用未满14岁女子不解性交意义,而将之作为满足私欲之客体情形,尚有不同,斟酌被告客观犯行及主观恶性等犯罪情状,认就被告所犯上揭对于未满14岁之女子为性交罪,依一般社会客观评价被告犯罪情状,如科以法定最轻本刑有期徒刑3年,实有情轻法重过苛之憾,在客观上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堪予悯恕,爰就被告本案犯行,依刑法第59条规定酌减其刑。
新北地院审理,阿国行为时已23岁,知悉小婷当时未满14岁,所为影响小婷对性自主界限认知之正常发展,危害小婷的身体发展及日后男女感情观念;虽阿国于审理时表示愿赔偿新台币20万元,但小婷父亲未接受,参酌小婷父亲表示希望法院从重量刑,考量阿国犯后态度,最终阿国被依对未满14岁之女子犯性交罪,处有期徒刑1年10月。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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