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小萱2001年透过亲友介绍认识男子阿国(均化名),她因届适婚年龄,也不想让母亲担忧失望,因此就与阿国结婚,但2人工作地不同,个性、生活习惯及价值观也天差地远,为避免摩擦就决定分开住,休假有空时再同居生活。双方却渐渐如陌生人,阿国还换手机号码断联,小萱隐忍23年决定诉请离婚。
法院审理,小萱指控,当年婚后不久,因为2人婚前并不熟识,婚后又找不到共同兴趣嗜好,加上彼此个性及价值观差异过大无法磨合,导致彼此完全找不到共同话题,根本不存在任何情感基础,如同2个陌生人被迫偶尔同居生活、交谈,让彼此均感到不适应。
小萱控诉,阿国还渐渐地开始找各种理由,藉故拒绝与她同居,并且不再联繫,最后甚至更换手机号码、住处,让她全然无法联繫,自此双方就不再往来,后来阿国去向不明,双方的婚姻已生严重破绽,而且无回復之可能,彼此间也形同陌路。而阿国未于言词辩论期日到场,也未提出书状声明或陈述。
法官考量,阿国多年来拒不与小萱同居,阿国也未举证证明有正当理由,在客观上已有违背同居义务的事实,并且阿国多年来音讯全无、行踪不明,堪认他有拒绝与小萱同居的主观情事,阿国所为明显是恶意遗弃小萱且在继续状态中。日前依法宣判,小萱诉请离婚,即属正当,依法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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