铨叙部日前函请各机关加强宣导不得赴大陆设籍、领用身分证、护照或申请定居证、居住证,并填写具结书,铨叙部今天表示,上述通函完全是依据两岸条例明文规定,以及陆委会函处理,于法有据,铨叙部并未扩张解释两岸条例相关规定。

铨叙部表示,陆委会本年2月11日函致铨叙部及相关主管机关,明确说明台湾地区人民在大陆设有户籍、领用身分证或护照者,依两岸条例第9条之1规定,就丧失担任我国公职的权利,而且必须注销台湾户籍。至于军公教人员申领大陆定居证、居住证,则违反忠诚义务、已对国家安全及公务安全维护造成高度风险,机关应本权责展开行政调查。

铨叙部强调,各机关任用公务人员应该注意其对国家的忠诚,是公务人员任用法第4条的基本规定,具体的查核方式就是公务人员必须填送具结书,具结确实没有任用法第28条所定各种不得任用的情形。

铨叙部表示,既然陆委会函阐明在大陆设有户籍、领用身分证或护照就依法丧失担任我国公职权利,当然就应该纳入公务人员忠诚查核的范围,所以铨叙部这次配合陆委会要求,增加具结没有在大陆设户籍、领用身分证或护照的情事,是依法办理更完整的查核作业。

铨叙部指出,申领大陆定居证或居住证,处理方式和前述两岸条例第9条之1丧失担任公职权利的情形确实不同,这部分铨叙部是转请各机关依陆委会函展开行政调查,由于公务人员对国家负忠诚义务本来就是任用法第4条的基本要求,铨叙部就公务人员涉及违反忠诚义务的行为转请各机关查明处理,当然没有扩张解释两岸条例的问题。

铨叙部附带说明,公务人员的任用铨叙是铨叙部的法定职权,至于其他类别人员,系各由其主管机关分别办理本次宣导与具结作业,并不在铨叙部转函的适用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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