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近期开始查核公务人员是否持有对岸证件,引发热议。陆委会28日发声明表示,如有《公务人员任用法》第28条第1项规定之情形,即不得任用为公务人员。《两岸条例》自2004年起已规定国人具有中国大陆身分者,将注销台湾人民身分,亦因此丧失担任公职人员之资格。

据查,《公务人员任用法》第28条第1项规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为公务人员,包括未具或丧失中华民国国籍、具中华民国国籍兼具外国国籍,以及依其他法律规定不得任用为公务人员等。

陆委会表示,由于现任公职人员中确实存在领有中共身分证之案例,政府自即日起要求现职人员具结未在中国大陆设籍、领用身分证、定居证及护照,是加强宣导现行法律规定。

陆委会强调,公务人员拟任时本就必须对诸多事项具结;自即日起增加具结并宣导《两岸条例》自2004年起已有之规定,政府相关主管机关依法行政乃职责所在,并无任何不妥,亦不存在违法情事。

陆委会说明,国人如向中共申领上述证件,必须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宣誓效忠,已违背《公务人员任用法》第4条的「忠诚义务」。政府要求现职人员具结没有违反忠诚义务之「具体情形」,是政府对全体公职人员行政管理的内部要求与权限,不涉及对公职人员的权利侵害。

陆委会强调,依照中共法规申领「居住证」,必须在中国大陆居住6个月以上。我国公职人员依国家现行人事管理规范,不可能存在符合中共申领要件之情形。相关人员如确实领有「居住证」,所属机关即有必要厘清当事人取得证件,是否有违反人事差勤或赴陆管理规范之情事,否则即是中共为推动统战及融台策略,不惜违反自身法令招揽国人赴陆申办之铁证。

陆委会重申,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不仅应遵守法令,更应积极考量国家整体利益,採取一切有利于国家之行为与决策,政府禁止现职公职人员领用中共居住证,是政府政策,也是政府对全体公职人员的管理权限,全体公职人员均有遵守义务。

#公职人员 #陆委会 #公务人员 #证件 #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