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三厂6日上午11时23分惊传火警,目前虽火势熄灭、无人员伤亡,但「未通报」一事掀起轩然大波,不仅镇代主席气到开车撞核三厂大门,屏县府也拟开罚最高额度10万元以示告诫,但台电稍早澄清,依规定在事故发生2小时内完成传真通报即可,而核三厂在中午12时30分有以传真方式通报县府、恒春镇公所等,所以有符合通报规定。

台电指出,依规定,电厂内或邻近地区发生巨响、烟雾、天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可能造成民眾疑虑,应于2小时内完成传真通报,而核三厂在6日上午11时23分发生火警,11时35分先电话通报核安监管中心,11时50分电话通报屏东县政府消防局,12时30分再以传真方式,通报包括核安会、屏东县政府及恒春镇公所,符合相关通报规定要求。

台电强调,该起事件发生后约10分钟,于11时35分即由厂内消防队灭火,不影响供电及核能安全,也未对厂外环境与民眾安全造成影响。

屏东县消防局指出,初步调查,该起火警是核三厂内废弃空压机厂房后方的2座冷却水塔起火,疑似是现场施工切割废弃铁材时不慎引起,幸消防队立即出2条水线降温,现场虽有废弃品燃烧,但无危险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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