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一对夫妻小美(化名)与阿德(化名)于111年12月26日结为连理,未料婚后仅不到一年便分居,至今无共同生活。小美依据《民法》第1052条第1项第10款规定,诉请与阿德离婚,案件经法院审理后,法官认定其请求有据,判决准予离婚。可上诉。
小美主张,她与阿德(化名)于111年12月26日结婚,自112年10月开始无同居生活,阿德因故意犯罪遭判刑,并于113年6月15日入监服刑,刑期至115年9月30日方届满。因此依据民法诉请离婚。
阿德在诉讼中表达不愿离婚,称自己已向法院对小美及第三者提起妨害家庭及侵害配偶权之诉,希望法官暂缓裁判。
法院指出,阿德因刑案遭判处6个月以上有期徒刑,依《民法》规定,配偶得据此向法院请求离婚。小美于113年9月5日正式提告,符合法律规定的时效,法院审理后认定请求成立,依法裁准两造离婚。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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