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一名27岁潘姓男子,透过脸书社团结识年仅15岁的A女,明知对方未成年,竟利用通讯软体引诱A女拍摄私密照,甚至将她带到工作处所性侵得逞。事后,A女及其父母愤而提告求偿,高雄地院审理后,判决潘男应赔偿A女25万元、A女母亲10万元、A女父亲10万元,总计45万元,全案仍可上诉。

判决指出,潘男于2023年5月间透过脸书认识A女,明知她年仅15岁,竟利用通讯软体MESSENGER传送「妳不是说要给我看妳吗」、「先看脸慢慢往下看」、「我先看胸部」、「那下面呢」等讯息,诱使A女拍摄并传送裸露胸部及下体的私密照片。不仅如此,潘男还于同年5月19日凌晨3时许,将A女带至其位于高雄市某区的工作处所,并在未违反A女意愿的情况下,与她发生性行为。

A女事后身心受创,其父母得知后愤而提告,主张潘男的行为已严重侵害A女的贞操权、身体权及人格法益,并造成A女精神上极大痛苦,因此依《民法》第184条、第195条规定,请求潘男赔偿A女40万元,另赔偿A女父母各10万元,合计60万元。

面对指控,潘男坦承部分犯行,但辩称自己经济困难,还要扶养2名子女,仅愿意赔偿30万元。然而,法院审理后认为,潘男明知A女未成年,仍利用其年幼无知,诱骗拍摄私密照并与其发生性行为,已严重侵害A女的身心健康及人格发展,且A女父母对女儿的监护权亦因此受损,情节重大。

法院审酌,A女案发时年仅15岁,正值青春年华,判断能力及身体自主权尚未成熟,潘男却利用网路交友之便,诱骗她拍摄私密照并与其发生性行为,已严重侵害A女的身心健全发展,并对其父母造成极大精神痛苦,因此判决潘男应负赔偿责任;考量双方身分、经济状况及侵害情节后,判决潘男应赔偿A女25万元(包括私密照侵害10万元及性侵15万元),另赔偿A女母亲10万元、A女父亲10万元,总计45万元。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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