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12日召开全院委员会,针对行政院所提财政收支划分法修法覆议案,邀请行政院长卓荣泰报告及备询,而卓荣泰今早也罕见未接受媒体联访,直接步入议场。
卓荣泰提出5大理由说明,包括修法调整各级政府税收划分,却未併同检讨事权分配;修正统筹税款分配方式,进一步扩大城乡差距;大幅增加地方自有财源,又规定中央不得减少给予地方的一般性补助款等,违背宪法精神,恳请立院同意覆议,重新审视。
桌荣泰表示,财划法部分条文,经本院审慎研议结果,其中第8 条、第16 条之1 及第 30 条条文,有「调整各级政府税收划分,却未併同检讨事权分配,造成中央政府部分施政无法顺利推动或延续」、「修正统筹税款分配方式,进一步扩大城乡差距,且修正内容矛盾或不够具体明确」、「大幅增加地方自有财源,又规定中央政府不得减少给予地方政府之一般性补助款项金额」及「未考量施行应有之准备作业期间,不利各级政府预算秩序维持及执行」等窒碍难行之处,提请覆议。
桌荣泰表示,调整各级政府税收划分,大幅削减中央可运用财源,直接改变中央与地方间之财政结构,却未併同检讨中央与地方之事权分配,造成中央政府部分施政项目无法顺利推动或延续修正条文第 8 条第 2 项规定,将所得税提拨中央统筹分配之比例由现行 10%提高为 11%、营业税由现行扣除统一发票给奖奖金后之 40%提高为扣除 1.5%作为稽徵经费及统一发票给奖奖金后全部收入,均应由中央统筹分配直辖市、县(市)及乡(镇、市)。
卓荣泰指出,经以 114 年度各税预算案资料设算,初估中央政府将减少经常性收入新台币3753 亿元,直接改变中央与地方间财政结构,惟未併同检讨中央与地方之事权分配,衝击中央施政量能,造成中央政府部分施政项目无法顺利推动或延续。
卓荣泰续指,修正统筹分配税款分配方式,进一步扩大城乡差距,悖离财划法立法本旨,且修正内容有所矛盾或欠具体明确,致窒碍难行。
修正条文第 16 条之1 第 3 项第 1 款、第3 款所定直辖市及县(市)、离岛三县(市)之水平分配公式,普通统筹分配税款可供分配款项 90.5%分配直辖市及县(市)(不含离岛)与 2.5%分配离岛三县(市);合计可供分配款项93%中,人口及营利事业营业额两指标权重分别为 45%及 30%,合计高达 75%,使人口稠密商业发达市县更具优势,进一步扩大城乡差距,悖离财划法调剂财政盈虚、均衡区域发展立法本旨。
卓荣泰表示,修正条文第16 条之1 第 3 项第 1 款有关普通统筹分配税款可供分配款项 90.5%分配直辖市及县(市)款项指标及权数之计算,该款序文已定明不含离岛(即19个市县);但同条款第 1 目至第 4 目及第 5 目之 2 所定计算公式中,分母系以「占全部直辖市及县(市)」(22 个市县)计算,与序文内容矛盾,致尚有余数未分配,产生适用上窒碍,如何处理,滋生疑义。另同条第3 项第3 款有关2.5%分配离岛三县款项指标及权数之计算,亦有前揭问题。
卓荣泰提到,修正条文第16 条之1 第 3 项第 1 款第 2 目及第3 款第 2 目所定序位分数,未明确规范其定义及计分方式。且本次修正已删除现行由财政部洽商中央主计机关及地方政府拟订中央统筹分配税款分配办法之规定;财政部亦无法律授权订定法规命令据以执行。
修正条文第16 条之1 第 3 项第 4 款所定分配乡(镇、市)之方式,未明定其核计项目、指标及权重,亦未具体明确授权由何机关研订分配公式等事项,执行亦有窒碍之处。
卓荣泰说,本次修正已大幅增加地方自有财源,财划法修正条文第 30 条第 3 项有关中央政府不得减少给予地方政府之一般性补助款项金额之规定,实不合理修正条文第 30 条增订第 3 项规定中央政府给予地方政府的一般性补助款项金额,不得少于修正施行前一年度预算编列数,但就「一般性补助款项」未予定义。
又本次修正,地方政府之自有财源已大幅增加,復要求中央政府不得减少给予地方政府之一般性补助款额度,实不合理。
卓荣泰表示,本次修正条文将影响各级政府税课收入预算之编列及税款划解,未考量施行应有的准备作业期间,对预算秩序维持及执行,也有窒碍本次修正对于各级政府预算筹编、税课收入划解与调整影响广泛,惟自公布日施行,未考量各级政府预算筹编应有之准备作业期间,及为周延执行应与地方政府协商施行日期,对预算秩序维持及执行,亦有窒碍。
卓荣泰提到,财划法所定统筹分配税款及补助款机制,原系为落实宪法第 147 条地方经济之平衡发展。
为符合宪法第 147 条及财划法立法意旨,财划法之修正实有再予充分讨论,并审慎规划之必要财划法乃关于各级政府财政收支如何划分、调剂及分类之立法;其所定统筹分配税款及补助款之财政调整机制,目的在于合理调剂地方财政盈虚,使较为贫瘠之地区亦可获得正常经济发展,达成全民生活均足目标。
但本次修正内容既有前揭各项窒碍难行之处,且与上述目标相反,更与宪法第147 条意旨背道而驰,倘付诸施行,恐非全民之福。故财划法修正,不应仓促,允宜再予充分讨论并审慎规划,寻求最大共识,使分配机制更臻完善。
鑑于本次三读通过财划法部分条文之第 8 条、第 16 条之 1、第 30 条条文,确有窒碍难行之处,期盼透过法律案覆议的宪政程序,盼能再次审视法案内容,支持本院所提覆议案,透过民主程序,让政府财政制度更完善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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