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警察局妇幼队为有效预防儿少受害,加强宣导「不要拍」、「不传送」。(妇幼队提供/宝智华台中传真)
台中市警察局妇幼队为有效预防儿少受害,加强宣导「不要拍」、「不传送」。(妇幼队提供/宝智华台中传真)

台中市警方2024年至今查获儿少性剥削案件247件,拍摄儿少性影像多达6成,散布影像占1成6,被害人多为国、高中少女。市警局妇幼队加强宣导教育青少年勿受甜言蜜语诱骗,遇胁迫务必第一时间报警处理。

妇幼队指出,247件儿少性剥削案件中,拍摄儿少性影像计147件,占60%最多,其次是散布儿少性影像39件,占16%。299名被害人中,12至17岁青少年共229人,其中女性165人、男性64人,显见青少年女性受害比例远高于男性。

由于手机、网路的发达,再加上青少年正值对网路交友及性充满好奇的阶段,但性意识及自我保护观念尚未成熟,容易因为同伴、同学或网友的要求及引诱,轻易拍摄、传送性影像,进而遭受要求更多不雅内容,甚至要胁散布影像,造成被害人承受巨大压力。

拍摄儿少性影像的147件案例中,其中24%都来自网友诱骗。国一少女「小瑄」(化名)因结识网路男友,被对方以甜言蜜语诱骗传送私密照片,进而遭受要求更多不雅内容,甚至要胁散布影像,令她饱受心理压力,最后在家人支持下,报警处理,警方迅速找到要胁源头,才彻底帮助小瑄摆脱梦魇。

妇幼队指出,为有效预防儿少受害,警方除了宣导「不要拍」、「不传送」,并针对「犯罪热点」进行统计分析,採取「滚动式调整」策略,加强重点区域实体宣导。同时,透过网路及社群平台,多元强化民眾法治观念,期提高儿少自我保护意识。

★《中时新闻网》提醒您:

保护被害人隐私,避免二度伤害、移除下架性影像,洽性影像处理中心、终结性影像,不拍摄、不持有、不下载、不分享。

根据刑法第235条规定,散布、播送或贩卖猥亵之文字、图画、声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陈列,或以他法供人观览、听闻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万元以下罚金。意图散布、播送、贩卖而制造、持有前项文字、图画、声音、影像及其附着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提醒大家勿加入跪求、私给等行列以免触法。

根据刑法刑法319-3条,未经他人同意,无故重制、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陈列,或以他法供人观览其性影像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万元以下罚金。 犯前项之罪,其性影像系第319条之1第1项至第3项摄录之内容者,处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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