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男基于情谊协助谢姓友人,将新竹县湖口某工地的垃圾废弃物倾倒整理,但谢男因未妥善管理废弃物,一周后竟然于凌晨3点半离奇自燃,遭到附近居民发现报警处理,警方会同新竹县环保局到场稽查,调阅监视器画面循线追查,发现两人犯行。

谢男与郑男等人明知未领有主管机关核发之废弃物清除、处理许可文件,不得从事废弃物清除、处理业务,也清楚知道未经主管机关许可,不得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废弃物。新竹地检署检察官调查发现,谢男不只一次找朋友帮忙乱倒废弃物,2023年6月21日谢男找上郑男帮忙,将湖口乡某工地垃圾废弃物,载到某处倾倒堆置,并与郑男一同在该土地整理该废弃物。

食髓知味的谢男在当年7月27日晚间起,又去其他工地把废弃床架载到同一处倾倒堆置,其后谢男因未妥善管理堆置于该土地上的废弃物,该废弃物在同年8月4日凌晨3时半左右无端起火燃烧,附近民眾发现后报警处理,员警会同新竹县政府环境保护局人员到厂稽查,并调阅监视器画面循线追查,因而查获。

新竹地院法官认为郑男前无违反废弃物清理法前案纪录,且基于与谢男情谊而涉本案,堪信当属偶发事件,又其犯后自始坦承犯行,堪认其有悔意,是依本件犯罪情节,在客观上尚可悯恕,若处以法定最轻本刑即有期徒刑1年,属失之过苛,而有情轻法重之虞,在客观上足以引起一般之同情,而有堪资悯恕之处,爰适用刑法第59条之规定,酌量减轻被告之刑。

法官认为郑男未领有废弃物处理许可文件而清理废弃物,有害土地利用及破坏自然环境生态,漠视环境保护之重要性,所为实属不该。復考量被告郑男犯后态度、所倾倒内容物及范围,兼衡郑男目前无业,生活因病无法自理、需长期復健之健康状况,依共同犯废弃物清理法第46条第4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废弃物罪,处有期徒刑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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