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检日前针对各界质疑检方对威京集团主席沈庆京「密室审讯」一事,发布新闻稿称,去年「10月11日下午前往医院视察,并非对沈庆京进行侦查。」媒体爆料,当天北检发给卫福部台北医院的公文明确写到,「检察官得否到院讯问?」且部北医院还回覆「可就地于本院进行讯问」。北检20日回应,公文是向医院函询沈的身心状况,是否适合提解至北检讯问,与当天检察官赴医院视察了解,并无扞格。

媒体爆料,依据内部人员出示去年10月11日,北检发给部北医院的公文,内容为「本署检察官得否到院『讯问』?」部北医院回覆北检说,「建议近距离于本院进行讯问为宜。目前病人意识状况,可就地于本院进行讯问」。检方还提供「检察官办案进行单」,证明北检本来就打算于去年10月11日讯问。

北检今回应,由公文说明二、三、四可知,该函文意旨是为瞭解被告沈庆京之身心状况是否符合《羁押法》第56条第1项规定「被告罹患疾病,经医师评估认有必要时,看守所得护送医疗机构医治之情形」,以及考量沈的答辩权,届时沈是否适合由北检提讯到署?倘若被告不宜由本署提讯应答,检察官得否到院讯问等情,函请医院儘速查復。此与当日检察官依《羁押法》第106条规定前往医院视察瞭解沈庆京身心状况,并无扞格。

北检强调,本案检察官于侦查中之侦查作为及相关函文资料,皆已附在本案侦查卷证移送法院审理。因此,任何程序或实体之争议,均应理性于法院审理程序中具体主张,由法院依法审酌判断。而非于法庭外争执,模糊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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