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黄金价格飙涨,国人购买小金饰除有装饰效果,亦可做为小额投资。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8条第1项第30款规定,金条、金块、金片、金币及纯金之金饰或饰金免徵营业税,但加工费不在此限,所以银楼销售金饰时应依统一发票使用办法第8条第2项规定分别开立应税、免税统一发票交付买受人。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举例说明,A君于甲银楼购买金项炼,依购买当日牌价计算黄金价值96,192元、加工费5,000元,甲银楼应依上揭规定分别开立免税统一发票96,192元及应税统一发票5,000元予A君。

银楼业者常以为黄金免税而未开立免税统一发票,同时亦漏开加工费之应税统一发票,违反营业税法第32条、第35条及税捐稽徵机关管理营利事业会计帐簿凭证办法第21条规定,依同法第51条第1项第3款及税捐稽徵法第44条规定应补税处罚。请营业人应按金饰实际出售价格分别开立应税、免税统一发票交付买受人,以免受罚。

消费者购买纯金金饰时,记得向店家索取统一发票,还可以增加统一发票中奖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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