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一名男子阿德(化名)与女同事A女在钱柜KTV欢唱时,竟趁机强拉A女到身旁,伸手进衣内狂摸胸部数次,遭A女怒告强制猥亵。台北地院审理后,认定阿德犯行明确,考量他已赔偿和解,判处6月徒刑、得易科罚金,并给予缓刑3年,但须接受保护管束,且不得骚扰被害人。可上诉。

判决指出,阿德与A女为台北某公司同事,111年8月9日下午,阿德邀约A女及其他7名同事到钱柜KTV松江店唱歌,未料阿德竟在包厢内强拉A女到座位旁,不顾A女反抗,多次伸手进衣内抚摸胸部,A女事后愤而提告。

案发后,A女所属公司立即启动性骚扰调查,但阿德起初否认犯行,辩称是因工作业务纠纷,遭A女挟怨报復。然而,其他在场同事证称确有此事,加上A女指证歷歷,检方侦结后依《刑法》第224条强制猥亵罪起诉。

台北地院审理时,阿德最终认罪,并与A女达成调解,赔偿金额未公开。法官考量阿德无前科、已赔偿并获原谅,判处6月徒刑、得易科罚金,缓刑3年,但须遵守保护管束,且不得对A女骚扰、接触、跟踪或通信,若违反将撤销缓刑。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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