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连一鲍鱼」负责人锺文智弃保潜逃,引发社会关注,司法院坦承高院合议庭未制作裁定书,片面通知律师办理具保程序,且迟至今(2025)年3月28日才补制作裁定书,民间司改会今天(31日)发出声明,重批合议庭违法作为,是继石木钦案后重创司法公信力的案件,已有图利被告锺文智之嫌,吁请高院应正视本案对司法公信力造成的重大损害,研议是否开启请求评鑑程序,以回应社会对司法公正的期待。
司改会声明如下:
一、正当法律程序为公正司法的基石,合议庭违法作为重创司法公信力
《刑事诉讼法》第225条第3项明确规定,裁定应于宣示之翌日公告并通知当事人,使当事人得以透过抗告程序表达意见。据媒体报导,本案合议庭仅当庭表示会以书面裁定通知结果,后续却仅以电话方式通知锺文智的辩护人,而未同步通知检察官,此等作为已违反前述规定,而生图利被告之嫌疑。
更令人遗憾的是,合议庭审判长邱忠义于29日另外受媒体採访表示:「《刑事诉讼法》对于『裁定』的格式并无明文规定,合议庭略式裁定之后承审法官的书记官要如何通知或送达, 是书记官执行层面的问题。」将责任推诿给书记官,无视《刑事诉讼法》第50条、第51条裁判书应由法官制作原本,才交由书记官制作正本之规定。
二、敬请相关机关积极究责、完善制度,挽救人民对司法信心
本案涉及是否延长对被告所施之科技监控,攸关防范被告逃亡,影响司法公正甚鉅,更应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合议庭未依法公开宣示、未通知检察官、未制作正式裁定书,严重违反程序正义,导致司法公正审判功能完全失效,继石木钦案之后再次重创司法的公信力。
司改会提出7大呼吁,有关机关应在个案上积极究责、制度上也应儘速启动改革,人民才可能重拾对司法的信心:
1.台湾高等法院作为本案合议庭的所属机关,应审慎调查该合议庭是否有《法官法》第21条第2项第2款「违反职务上之义务、怠于执行职务或言行不检者」之情形,并依据《法官法》第35条第1项请求法官评鑑。
2.依据《法官法》第35条第1项,受评鑑法官所属机关法官三人以上、受评鑑法官所属机关、上级机关或所属法院对应设置之检察署、律师公会等,均得为请求评鑑主体。甚至,因本案被告的律师曾是邱忠义法官的庭长,也引发审辩间干涉影响之揣测,审检辩三方皆应重视此一重大司法风纪事件。故本案中有权请求者,都应正视本案对司法公信力造成的重大损害,研议是否开启请求评鑑程序,以回应社会对司法公正的期待。
3.法官评鑑委员会于受理本案评鑑请求后,应儘速做出有无惩戒必要之决议,依《法官法》第39条之规定报由司法院进行后续处置。
4.司法院作为司法行政的主体,应主动调查本案合议庭是否有应受惩戒之情事,依《法官法》第51条第2项移请监察院调查。
5.监察院作为司法体系以外之外部监督,应就本案主动调查本案合议庭是否有弹劾之必要,依《法官法》第51条第1项移送职务法庭审理。
6.针对合议庭对外受访时所称「行之有年」的「略式裁定」,已造成人民对司法实务运作之困惑与质疑,司法院应彻底调查此一「惯习」之运用与影响,并公开对外说明,以确保程序合法妥适。
7.司改国是会议第五分组针对「强化防逃制度」曾做成决议64-1点,针对羁押替代处分措施不足、被告权益与防逃效果,应研议羁押替代处分措施及其配套。108年7月虽已完成修法,仍陆续出现机制失灵情形。民间关心司法改革之公民团体认为,司改国是会议决议未能落实的原因,很大一部份是因为欠缺了「常态性监督机制」,致使司法院、法务部等主责机关于推动改革时,未能积极任事、有效落实,故曾于赖清德总统竞选时,建请设置常设性、纳入民间参与的「司法改革委员会」,并获得承诺。
司改会再次呼吁,赖清德总统能够落实选前的承诺,成立常设性的「司法改革委员会」,以确实、积极的推动改革,为司法带来真正的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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