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一名男子阿德(化名)因怀疑妻子小美(化名)婚内有异,竟在未经对方同意下,擅自利用她的手机与笔电,下载其与他人于LINE上的对话纪录并转传至自己帐号存证,行径触法。台中地院审理后认定阿德已构成《刑法》无故取得他人电磁纪录罪,判处拘役20日,得易科罚金,缓刑2年并接受保护管束。可上诉。
据了解,阿德与小美原为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同住台中某区住处。民国109年8月28日,阿德因发现小美行为可疑,竟趁对方未登出通讯软体LINE,偷用其帐号下载与2名友人的对话纪录,并转传至自己的LINE帐号。直到112年10月3日离婚诉讼进行时,阿德于庭上出示上述资料,小美才惊觉遭窃私讯,愤而提告。
小美向台中地检署提出刑事告诉后,检方依法起诉。法院审理时,阿德坦承所为。辩护人声称,阿德仅为搜证妻子外遇,无故使用之主观要件未具,不构成犯罪。但合议庭明确指出,《刑法》第359条所称之「无故」,系指欠缺正当法律理由。即便夫妻间有互负忠诚义务,仍不得以调查外遇为名,侵犯他人隐私权利。
法院指出,小美与他人之对话内容属私密电磁纪录,并非公开言论或行为,仍受《宪法》与《个资法》保障。阿德擅自取得、储存并转传该对话,已侵害小美隐私权,行径超出社会可容忍范围。法官引用最高法院判例指出,即使夫妻互负忠贞义务,也不得成为恣意监控对方生活的藉口。
法院并认定,阿德行为除构成电脑犯罪外,亦属家庭暴力防治法中所定的精神侵害行为。虽该法对精神侵害未设刑罚,仍应回归《刑法》处理。考量阿德犯后态度良好,无前科,并有稳定工作及经济能力;依无故取得他人电磁纪录罪,判处拘役20日,得易科罚金,并给予缓刑2年,须接受保护管束。可上诉。
发表意见
中时新闻网对留言系统使用者发布的文字、图片或檔案保有片面修改或移除的权利。当使用者使用本网站留言服务时,表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了解,且同意配合下述规定:
违反上述规定者,中时新闻网有权删除留言,或者直接封锁帐号!请使用者在发言前,务必先阅读留言板规则,谢谢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