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岁男童「剀剀」遭保母刘彩萱、刘若琳姊妹虐死案,台北地院国民法官法庭22日首度进行审理程序,检察官在开庭前紧急向合议庭声请包括「剀剀」大脑切片、解剖照片及「剀剀」生前照片共10张为调查证据,合议庭裁准这些照片均具证据能力及调查必要性,检察官可在审理期间提示证据。

「剀剀案」北院3月19日准备程序终结,检察官4月18日赶在今天开审理庭前,以电子邮件向合议庭表示,因本案鑑定人均认为会使用到10张「剀剀」相关照片,作为鑑定过程之说明,因这些照片与检方先前声请待证事实有别,因此紧急声请调查证据。

北院合议庭经向鑑定人确认有需使用这些照片证据之必要性,另衡酌该等证据确实先前均为检察官声请之证据,并均经被告刘姓姊妹及其辩护人表示意见后,裁定这些照片具有证据能力及调查必要性。

这10张照片包括「剀剀」右手背、左侧手肘、左侧大腿、右侧大腿、大脑切片以及其生前照片。

合议庭考量5张解剖照片均经变色及降低饱合度,其中大脑切片部分,为免造成国民法官精神上负担,经受命法官依《国民法官法》命检察官提出变色处理处后之照片,认为已无使国民法官无法理性判断之疑虑。

不过,合议庭也强调,为避免这些照片于罪责或科刑辩论阶段中,因结合其他合法调查之证据后,可能过度衝击国民法官或备位国民法官主观情感,而影响其等客观、理性、中立之判断,故检察官应于罪责或科刑辩论程序中谨慎运用之,若有使国民法官或备位国民法官产生预断、偏见之虞,合议庭将依职权禁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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