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人小萱指控母亲欢欢(均化名),在1975年离家出走,还把户籍迁出不知去向,直到1982年父亲才与母亲离婚,她自幼由父亲与租屋的房东夫妻扶养照顾,母亲无正当理由未尽扶养义务,让她在不正常家庭中成长,缺席的母爱在她心灵烙印的伤痕难以抹灭,造成身心发展重大影响,愤而依法诉请免除扶养义务。
法院审理,欢欢表示,她确实在女儿小萱约4岁时就离开家庭,她曾经回去看过小萱,但是只看了一下就走了,另外,她也同意小萱无须对她负起扶养义务。房东夫妇的儿子到庭证称,应该在小萱很小的时候,就开始住在他父母的房子,那时他大概是19岁,所以推算起来应该是1972年。
因为当时小萱的父亲跟他的父母亲租房子居住,刚开始欢欢也有一起住在那边,大概住了3、4年左右就离开了,欢欢离开之后,他的母亲就把小萱当作自己的女儿一样的照顾,欢欢离开后有断断续续回来看一下小萱。
法官考量,小萱自幼均受父亲及当时租屋的房东夫妇扶养照顾,并非受欢欢扶养长大,欢欢无正当理由未尽扶养责任,对于女儿也漠不关心,也并未挹注母爱及所需资源,母女间数十年来不曾见面,彼此陌生,毫无亲子关系可言。
法官审酌,欢欢无正当理由未尽扶养义务的情节已属重大,如令小萱负担扶养义务,显然不公。日前依法宣判,小萱请求免除对母亲欢欢之扶养义务,为有理由,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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