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女子小萱与台湾男子阿国(均化名),在2023年12月办妥结婚登记。不料,阿国在婚后仍频繁与前妻联络,并无稳定工作,日常开销均由小萱支付,阿国还在网路社团诬指小萱参加社团,破坏家庭、酗酒等不实言论,并以轻生要胁小萱。阿国又在2024年9月出境迄今未回,小萱不堪如此精神虐待,依法诉请离婚。
法院审理,阿国并未到庭,也未以书状答辩。法官认,夫妻有民法第1052条第1项各款以外之重大事由,难以维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请求离婚,但其事由应由夫妻之一方负责者,仅他方得请求离婚,民法第1052条第2项定有明文。
而所谓「难以维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系指婚姻是否已生破绽而无回復之希望,应依客观之标准进行认定,审认是否已达于倘处于同一境况,任何人均将丧失维持婚姻意欲之程度。
法官考量,阿国已经自行离家,并没有与小萱同居生活,尚难认为对小萱构成不堪同居之虐待,但足以认定已让小萱身心俱疲,动摇双方的感情基础。阿国所为显然有违夫妻共营美满生活之本旨,而足以妨害双方婚姻及家庭生活和谐。
法官审酌,2人婚姻中彼此扶持共生的特质已不存在,依据双方的目前现况,堪认已达于倘处于同一境况,任何人均将丧失维持婚姻希望之程度,已经构成难以维持婚姻之重大事由,也无证据证明小萱就双方婚姻无法维持为唯一有责之一方。日前依法宣判,小萱依民法第1052条第2项规定,请求准予判决离婚,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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