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小萱(化名)名下的小客车,在桃园台66线快速道路与国道匝道出口,因驾驶疑似蛇行与无故急煞,被警方连续举发。裁决处依《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43条第1项第4款规定,两度裁罚并各吊扣车牌6个月。小萱主张,两次行为仅相隔2分钟,应视为一次违规,不应重复处罚,便提起行政诉讼。
判决书指出,案发时间深夜,涉案车辆在短时间内,先后出现在台66线东向国道1号匝道出口与台66线快速道路3段平德路口。警方认定驾驶有「道路蛇行」与「任意急煞」两种危险驾驶行为,因此依法开单举发。裁决处随后做出处分,除对驾驶人开罚4万2000元外,更针对车主小萱吊扣牌照合计12个月。
小萱不服,强调两次违规仅间隔2分钟,应属同一行为,不应「一事二罚」。她并质疑举发来源来自民眾检举,欠缺警察专业及合格器材,可信度不足;再者,涉案当时是朋友驾车,她本人并「不在场」,却要承担吊扣牌照责任,实属无辜。
不过,法院认为,虽然两次违规时间相近,但地点分属不同路口,属于两个独立驾驶决意,不能视为同一行为;且「蛇行」与「任意急煞」态样不同,分别影响用路人安全,分开处分并无不妥。至于小萱指控举发证据不足,法院指出,警局依规定径行举发,并有相关影像佐证,已足以认定事实。
法官也强调,《道交条例》规定吊扣车牌的对象是「涉违规之车辆」,并未限定必须由车主亲自驾驶才可处分。车主既然有支配权,应对车辆借用人之驾驶行为负起管理责任。若纵容他人违规驾驶,社会风险恐因此升高,立法目的即在防杜此类情形。小萱未能举证她已尽到监督义务,因此难以免责,判决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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