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道开车若没保持足够安全距离,随时可能吃上罚单。女子小萱(化名)驾驶小客车行经国道2号东向时,因变换车道切入前车不足10公尺遭检举,最后被监理所依《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裁罚3000元。小萱不服提告,强调行车纪录器镜头角度会造成误差,检举证据不足,因此提起诉讼。
判决书指出,小萱在某日上午8时许,驾驶自用小客车行经国道2号东向11.4公里处时,遭国道警以「未依规定变换车道」举发,移送监理所裁处。监理所审核后,依《道交条例》第33条第1项第4款,开罚3000元。
小萱不满,提起行政诉讼,主张警方仅凭检举人行车纪录器画面就认定违规,却未能提供车速数据或其他客观证据,欠缺正确性。她指出,行车纪录器镜头的高低、远近与角度都会影响判断车距,仅靠影像不足以证明她未保持安全距离,监理所裁罚显属违法,请求撤销处分。
监理所则反驳,相关证据清楚显示小萱的车辆确实于变换车道时距离前车过近,违规事实明确,处分并无不当,请法院驳回诉讼。
法院勘验影片后发现,小萱驾驶的车辆当时从外侧车道切入内侧车道,与前方A车的距离仅不到一组车道线(约10公尺),远低于规范。依规定,小型车在正常天候下,高速公路安全车距应为「时速除以二」,单位为公尺。A车行驶速度约74公里,因此安全距离至少应有37公尺,但小萱仅留不到10公尺,显然不足。
法官指出,车道线长度为4公尺,间距6公尺,共计10公尺,为固定标准,不因行车纪录器镜头角度不同而有所误差。小萱辩称影像不足採信,并无说服力。法官认为,小萱确实有「行驶高速公路未依规定变换车道」违规行为,被监理所裁罚3000元并无不当,判决驳回小萱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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