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许多小客车久停在公有停车场或路边停车格内,造成停车位流动率差。北市交通局修正「北市处理妨碍道路交通及久停公有停车场车辆自治条例」,12日送议会法规委员会审查。最终决议车辆停超过10天停管处即贴单提醒,再经5天未移车即拖吊移置。小客车的移置费也从原本的900元提高到1500元,保管费部分也依天数调整,5天内为原费率2倍,超过5天则以原费率3倍计。
根据「北市处理妨碍道路交通及久停公有停车场车辆自治条例」规范,原本车辆停在路边停车格或公有停车场,超过30天且未缴停车费,才会遭贴单通知,且贴单后超过15天未离开,停管处才会代为移置,无法有效提高停车位流动率。
北市停管处修正自治条例,将原本停放30天缩短为15天就会贴单通知,15天未移置也缩短为7天。不过该修正案在北市议会审查时,不分党派议员对于「15+7」仍有意见,应该再予以缩短。国民党议员秦慧珠也提出应修正为「10+3」,一度获在场议员一致认同。不过停管处长刘瑞麟表示,时间太短恐让执行上会窒碍难行,因此最终拍板为「10+5」。
至于移置费用及保管费用,自治条例内原有规范收费基准,停管处原打算修正为「授权北市府另行订定收费标准」,会中刘瑞麟坦言,久停大宗的小客车,1辆车的移置费用为900元,但实际成本为1300元,北市府每年需额外补贴3、4000万元已成不小的负担。
法规会也于会中决议,将小客车的移置费用订为1500元,其他移置状况较少的车种,费用则再由北市府自行另订。保管费部分则依移置后停放时间调整,5天内为原费率2倍,超过5天则以原费率3倍计。全案经法规会通过,将送大会审议通过后实行。
会中民眾党议员陈宥丞也提到,该自治条例并不适用学校、公家机关、社宅等单位的停车场域,恐会让部分久停车辆「转移阵地」,因此呼吁北市府应思考是要另订规范,还是将其他单位的停车场域也纳入停管处规范。最终法规会提附带决议,要求机关学校参考自治条例规定,于3个月内检讨辖管停车场久停事宜之处理方式,并送法规会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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