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姊妹指控父亲阿祥(化名)早已不在他们的人生中,因此,想法院请求免除扶养义务。这起案件牵动亲情与责任的界线,也让法官在调查后做出明确判断,在父亲阿祥长年失联、未尽扶养责任且情节重大之下,两姊妹再被要求反向扶养,确实「显失公平」。
坢决书指出,姊妹俩的母亲指出,当年家庭会破裂,是在1984年时丈夫阿祥因外遇而与她离婚,两个女儿当时一个 4 岁、一个才 3 岁,尚在幼年最需要照顾的阶段。离婚协议中,亲权与照顾责任由她单独承担,但从那天开始,阿祥就人间蒸发。
阿祥完全没回来看过孩子,一次也没有。女儿从出生到长大,每一笔生活费、学费、医疗费都由她独力负担,两个孩子未曾感受过父亲的关心,甚至连一句问候都换不到。
姊妹俩则表示,她们并非因情绪而提出免除扶养,而是因为父亲如今生活困顿、失能,依法由成年子女负担扶养义务,但当回顾整段成长歷程,父爱的缺席已造成深刻裂痕。父亲已超过 40 年没有出现,连一通电话都没有。
法官依职权调取资料后发现,阿祥目前名下无任何财产,最仅一个年度所得仅 1499 元,明显无法维持基本生活,依法确有受扶养必要。法官考量,阿祥当年未善尽人父之职,已符合民法第1118条之1,受扶养权利者未尽扶养义务且情节重大的情况。
依法律规定,若受扶养者曾对负扶养者造成重大不法侵害,或无正当理由未尽扶养义务,法院可减轻甚至免除子女的扶养责任。此案中,法官认为阿祥对女儿的长期疏离与不负责任,不仅已使亲情淡薄,也达到法条所称的「情节重大」。日前依法判决,免除姊妹俩对父亲之扶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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