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姓老翁照顾重度脑性麻痹、无法行动的女儿50年,民国109年2月不忍女儿因牙痛呻吟不断,一时激动闷死女儿,当时,台北地院法官审理后认为他将受「良心监牢」禁锢,且自首犯罪情状情堪悯恕,两度减刑依家暴杀人罪轻判2年6月徒刑,并罕见建请总统特赦陈,但二审维持原刑度,111年8月3日最高法院驳回上诉,陈遭判刑2年6月定谳,总统没有特赦。

陈男的女儿出生时就患有先天性重度脑性麻痹,无法言语、自行进食、行动,必须长期卧床,往返医院就诊非常困难,又长期未获主管机关提供相关的照顾需求与服务,其生活起居均仰赖陈男及其母亲照顾。

109年2月间,陈男有意将女儿但因当时新冠肺炎疫情严重,无法送医就诊,陈男听见女儿牙痛不适的呻吟后,思及她长期卧床、为病所苦,止痛药已无法缓解疼痛之情形下,于是用棉被掩住她口鼻闷死她。

北院考量陈男因女儿疼痛长期无法获得缓解,又因新冠肺炎疫情无法带她前往医院就诊,在备感焦虑、压力的情况下,认为让女儿死亡可得到解脱,考量他自首并坦承犯行,且犯行引起社会上一般人的同情,2次减刑后轻判2年6月。上诉后,二审三审驳回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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